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庆伟建筑器材租赁站、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4执保650号
申请人献县庆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庆伟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135.8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庆伟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135.8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张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