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48号
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名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欣,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鸿发大厦507D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4元,减半收取7497元,由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