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飞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814号
申请人: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和紫薇广场C幢130017室。
法定代表人:田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申请人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455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55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飞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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