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辖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法定代表人於建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90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住所地并非买卖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讼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铝单板购销全年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以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正确。上诉人浙江金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寿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