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632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5656542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传说新天地29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25641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71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7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受理费1850元,另本案执行费2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且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6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