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5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告: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德街9号第二、三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3467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镇南堤中路69号,机构代码:0070783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恩平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文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