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8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义林
审判员褚金丽
审判员裴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青
书记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