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支行、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15执恢13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1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10)第530号)及第三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投入的设备。2018年12月29日买受人武汉农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6862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1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10)第530号)及第三人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土地范围内投入的相关设备归买受人武汉农谷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2M9C93)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及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武汉农谷供应链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买受人武汉农谷供应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阮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