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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盾之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之某某防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之**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X1ALC3T,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DMCF6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申请执行人***之**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约期于2022年3月31日前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之**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若两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1日、6月11日、6月23日、7月6日、7月20日、7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公积金、保险、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尾号为×××),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财付通存款1277.16元、153.8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2.**被执行人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存款1512.4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上述扣划款项共计2893.46元,其中1475元作本案执行费,发还申请执行人1418.46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2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0日,委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数额10.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五、2022年6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7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保险、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2年8月1日,因新疆锐资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执行悬赏、对冻结的股权是否申请司法审计、评估、处置,是否申请破产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执行悬赏、司法审计、破产。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5000元,已执行到位1418.46元,尚未执行到位103581.54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475元,实际收取执行费147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付通、银行账户、股权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