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

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桃花村委会小谢庄11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0829629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29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