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19758号
原告: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KRGU91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羊街工业园区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3月2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5896元退还云南申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宗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