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504号
原告: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鹰南大道**金花米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TJX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C401-405、C422-426、C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7222568U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7年11月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劲旅集团-中国人寿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项目系雇主责任保险。2018年11月26日,原告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伤残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劲旅集团-中国人寿保险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即投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的甲方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