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414号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田集团煤电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诉被告陕西昊田集团煤电冶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后5300元由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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