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执24号之四
申请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作出(2020)川3424执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57674.58元划拨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帐号: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