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四季兴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季兴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工商局家属院3号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82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日程,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07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季兴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日程、***,原审第三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