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季兴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工商局家属院3号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82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日程,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07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季兴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日程、***,原审第三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