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淳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湟水河市场198栋1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海淳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青海淳良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淳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青海淳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