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临邑县。
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庙社区白庙钢材市场二期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BLBP51。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24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已经履行判决书义务,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且因(2023)鲁1424民初29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驳回了原告***、***、***对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三原告对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