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九洲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57号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九洲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九洲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九洲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即位于××房屋:3楼1号、6楼1号、6楼2号、6楼3号、6楼4号、6楼5号、6楼6号、12楼1号、16楼3号、16楼6号、18楼6号、25楼3号外)予以查封,以上保全限额16800871.06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九洲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即位于××房屋:3楼1号、6楼1号、6楼2号、6楼3号、6楼4号、6楼5号、6楼6号、12楼1号、16楼3号、16楼6号、18楼6号、25楼3号外)查封,以上保全限额16800871.06元,商业用房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1,住宅1-2-3、1-12-3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份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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