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宝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汇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第三人渭南高新区海泰新型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30号
原告陕西宝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18号软件公寓B座1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培学,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汇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吕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协同大厦馨阁一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第三人渭南高新区海泰新型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崇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汇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第三人渭南高新区海泰新型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2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