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保37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