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732号
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2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57600.00元,钢便桥使用费438048.00元,税金59178.00元,合计1054826.00元;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从2022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557600.0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欠付工程款557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9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动缴纳1088744.00元(其中工程欠款557600.00元,钢便桥使用费438048.00元,税金59178.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0.00元,申请执行费12948.00元),本院将1074826.00全部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放弃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2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倩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732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