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温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