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燃华电能源有限公司、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温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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