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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双马木业有限公司、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254号 申请人:沭阳双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桑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1860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顺泰广场6号楼28层28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916799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沭阳双马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3093.3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3093.3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阳光新路支行7377××××7115_000001账户存款443093.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254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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