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770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卫学,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范卫学、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薛 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旻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