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军,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龙,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开化县芹阳街道解放街49号4幢。
法定代表人:凤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2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蔡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陶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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