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4民初7773号
原告:遵义华誉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谢家社区和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630709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B幢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华誉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华誉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华誉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华誉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