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2执571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659924.22元。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0日已将执行款付给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租赁站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洪波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