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平安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3412号
上诉人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平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漳州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春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5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灵图、被上诉人顾平安、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被上诉人代春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漳州市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结清代春发的工资,本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还拖欠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但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却认定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付清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遂在2021年8月20日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龙海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立案材料时不仅没有认真审查,还要求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代春发进行诉前调解,并向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之后,龙海区人民法院又以调解不成,在2021年9月3日才受理立案,立案时还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在2021年9月9日又以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其管辖为由裁定驳回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导致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错过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期间,因为一审法院的错误,剥夺了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时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也属于错误办案,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顾平安辩称,代春发是顾平安雇请的工人,确实有在案涉工地干活,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在仲裁阶段,各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核对了工资,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工人工钱。2021年5月5日顾平安与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老板孙超聊天记录中,孙超承诺同意支付所欠工人的工钱。请求驳回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仲裁委根据当地工资标准作出的本案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规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第49条规定之一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该裁决,应该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于2021年7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9月份才提交上诉状,远远超过30日的期限。请求驳回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漳州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代春发辩称,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代春发劳动报酬4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之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龙劳仲案字(2021)102号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符合第4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之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漳州市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仲案字(2021)102号裁决书,明确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且明确告知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裁决,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漳州中梁玖号院项目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其向漳州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漳州中梁玖号院项目中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给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后又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顾平安施工。代春发系顾平安雇请在案涉项目工地施工的工人,其工资由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顾平安核定并制作工资单,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根据顾平安提供的工资单如实发放,顾平安尚欠代春发应得劳动报酬共4800元。漳州市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龙劳仲案字(2021)102号裁决书,裁决:“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代春发应得劳动报酬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顾平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款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该裁决书已于2021年8月7日送达重庆市丞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微 审 判 员  刘小玲 审 判 员  邓文安
法官助理  李 菁 书 记 员  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