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财保288号
因申请人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灏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灏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孙杰
书记员  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