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27层27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烁金辉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中建二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烁金辉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3300元;2.判令被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以13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其建设的“昆明红星天悦小区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公司)承建,中建二公司又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烁公司),四川泰烁公司又将抹灰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于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前后相继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被告***与原告约定原告的劳务费用按天计算,400元每天,原告共计做了42个工,在做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过3500生活费。工程完工以后,四川泰烁公司、***与原告三方进行结算,三方确认后制作了工资表,被告还尚欠原告13300元,并且承诺会向原告支付,但是原告一等再等,被告均未支付。被告***于2022年5月6日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工人***530325199609××××共有42个工,呈贡区做红星天悦小区,总包中建二局,劳务公司泰烁金辉,班组长***,借支3500元,未支付工资13300元,劳务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13300元。”被告将该欠条出具后,仍然不支付工资,原告无奈又多次找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被告还是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务费用不予支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泰烁金辉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建二局公司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建二局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并非被告的员工,双方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同时中建二局在案涉工程项目当中,并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情形。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由是劳务报酬,而并非劳动工资,原告并未与本案中的其他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同时因为被告中建二局并不存在任何的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建二局也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连带支付责任。请求法庭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判令由本案的其他被告向原告支付查明的劳务报酬。
原告针对诉请提交欠条作为证据,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是否足以证实各方待证观点,具体理由本院在后文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22年5月16日,***作为班组长出具《白条》载明:工人***,共有42个工,呈贡区做红星天悦小区,总包中建二局,劳务公司泰烁金辉,班组长***,借支3500元,未支付工资13300元,劳务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13300元。
根据本院案外人***等人与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等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2020年3月,被告广远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公司签订《昆明红星天悦小区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将昆明红星天悦小区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发包给中建二局公司施工。2021年6月20日,被告中建二局公司与被告泰烁金辉公司签订《昆明红星天悦小区项目总承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将外墙面工程、楼梯间墙面、天棚腻子粉等工程分包给泰烁金辉公司,被告泰烁金辉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包给***,***雇佣包括原告及***等人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等人与***在呈贡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对***欠付工资进行结算、统计,形成工资表,双方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被告泰烁金辉公司加盖公章。该工资表载明原告***的工资金额为13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应当由谁支付;劳务费具体金额和逾期利息如何核算。对于三被告的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是受***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泰烁金辉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劳务包给***,***雇佣原告进行施工,根据上述条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泰烁金辉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导致原告无法领取相应的劳务费,泰烁金辉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故,泰烁金辉公司应当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中建二局公司的责任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工资”的概念应作扩大解释,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属于该范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公司无论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其在履行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300元以及以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1%计算的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由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先行清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5元,由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