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3民初350号
原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132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第三人:四川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2号1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6808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汇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