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豫13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12820431.43元,执行费80220元由被告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该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大官庄社区国有建设用地19590.9平方米的使用权,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地上附属物权属不归被执行人所有,暂不宜处置。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2018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满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