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新疆金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王德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于仁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金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工程款2790593.86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615623.29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金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2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
审判员 毛肯哈 布德力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