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234号
申请人嘉峪关雄关澳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广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帅,男,该公司法务,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路益民街区。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嘉峪关雄关澳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19年6月4日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续保。2020年5月2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70万元继续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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