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3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战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申请人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1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账号为x内的存款755440.35元。现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7月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存款755440.3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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