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239号

申请人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刚。

申请人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390351.6元,保全标的为390351.6元。2020年5月2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390351.6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390351.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1元,申请人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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