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3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娱婷,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美晨,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朋,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907191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涛,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刘卫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白族
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桩坪办事处新家园别墅1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82XXXX611170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朋、原审被告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因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晓 睿
书 记 员 王 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