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朋,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3314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娱婷,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美晨,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朋,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907191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涛,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刘卫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白族

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桩坪办事处新家园别墅11,公民身份号码:43082XXXX611170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朋、原审被告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因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临潼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员  周   

    员     

 

 二〇十一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