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195号
申请人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755440.35元。保全标的为755440.35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755440.35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5月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存款755440.3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97元,申请人陕西吉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魏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