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318

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委托代理人王东桥

被申请人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

委托代理人路舒帆。

委托代理人郭良。

陕西创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康康、陕西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7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239号民事裁定,对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794内的存款390351.6元予以冻结。后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冻结的账户为其基本户为由,请求变更保全措施为冻结其在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2464内的存款390351.6元,并在足额冻结后,解除对其中信银行基本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2464内的存款390351.6元,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银行存款被足额冻结后,解除对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794内的存款390351.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