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401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41057872。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