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鼎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9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敏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