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朱家奇、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809号
原告:朱家奇,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伦,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129弄7号J5688室。
法定代表人:阮美琴,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喜,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朱家奇与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奇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家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家奇负担。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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