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52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哈尔滨市泓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泓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计3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