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28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甲,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的(2022)陕0728**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确定:“一、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甲经济损失180000元;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经济损失33987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履行不能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追偿;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经济损失203927.4元;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经济损失135951.6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花园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甲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花园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甲经济损失135951.6元的义务,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花园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主动履行了标的款135951.6元。次日申请执行人***、**、**甲全额领取了上述案件款135951.6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案件执行完毕。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经人民法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8**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135951.6元的内容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9日结案。 审判员 左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