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260号
原告***,男,汉族,45岁,成都市青羊区人,经商,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