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海良基物业有限公司、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503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海良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银海区工业园北海市联营运输公司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海良基物业有限公司、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北海市湖南路交海南路西南角良基雅苑属于北海市海城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