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周某;广西某有限公司;那坡县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26民初160号 原告那坡县展鹏门窗部,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睦边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6PQL5X。 经营者***。 被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石龙办事处百家山村民小组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7********。 被告***,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定禁坡25号202号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5********。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医院集资楼6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8********,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那坡县展鹏门窗部诉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那坡县展鹏门窗部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坡县展鹏门窗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那坡县展鹏门窗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