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民初6920号
原告:惠州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高岭村迎宾路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4C7G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080768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经理。
关于原告惠州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35.84元,减半收取为10017.9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0035.84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