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2174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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