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2174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