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152号之一
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本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玉(公司职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
法定代表人:梁轶。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含车辆、机器设备、不动产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含车辆、机器设备、不动产等)。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红霞
书 记 员 安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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